(2017)黑0104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境卫生汽车队与赵洪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境卫生汽车队,赵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境卫生汽车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89号。法定代表人丁永胜,该车队队长被执行人:赵洪涛,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八组。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境卫生汽车队与赵洪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洪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境卫生汽车队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万元及利息。哈尔滨市南岗区环境卫生汽车队未能提供赵洪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赵洪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赵洪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