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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善杰平与马才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善杰平,马才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民初539号原告:善杰平,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积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庆,男,土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积石山县。被告:马才平,男,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积石山县。善杰平诉马才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彦庆、马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善杰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马才平支付善杰平劳动报酬29450元;2、判决马才平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10月,善杰平为马才平承包的青海省温泉修建工程中提供劳务,约定的工资为每天350元。工程结束后,马才平拖欠善杰平劳动报酬29450元。2017年3月31日马才平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到期后善杰平多次催要前述款项,马才平一直拒绝给付。善杰平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件一份,欠条复印件一份。马才平辩称:欠善杰平29450元劳动报酬属实,但必须见到善杰平本人后付钱,利息不承担。马才平对善杰平提供的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7月至10月,善杰平为马才平承包的青海省温泉修建工程中提供劳务。工程结束时,马才平拖欠善杰平劳动报酬29450元。2017年3月31日马才平给善杰平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到期后马才平拒绝给付。本院认为:善杰平给马才平提供了劳务,马才平理应及时足额付清善杰平的劳动报酬,现马才平拖欠善杰平劳动报酬推拖不付的行为侵害了善杰平的合法权益,善杰平要求马才平付清劳动报酬的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善杰平要求马才平承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善杰平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才平付给善杰平劳动报酬294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善杰平对马才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元,由马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