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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鸽、耿小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鸽,耿小雨,张鹏,杨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鸽,女性,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耿小雨,女性,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鹏,男性,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立君,男性,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鸽、耿小雨、张鹏、杨立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鹏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海军审判员  张高顺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