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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吴文新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吴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章斌,局长。被执行人吴文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某罚(2010)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吴文新破坏耕地,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3.2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文新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某罚(2010)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0)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武义县大田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