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会中与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中,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034号原告:王会中。被告: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中与被告福建省台福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王会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会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王会中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刘双刚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