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起诉人姚治国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03行初11号起诉人:姚治国,男,生于1943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姚治国的起诉状,姚治国起诉称1996年1月其从阿坝州川西林业局调入南充市高坪区林业局工作时,因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审定人员比照高坪区林业局人员的工资标准给起诉人确定工资待遇。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四川省人事厅川人工[1994]42号文件的规定,恳请依法判决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比照高坪区林业局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原告工资待遇的行政行为,比照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内地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原告调入高坪区林业局工作的工资待遇,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于2014年就此事起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后以起诉人诉请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2014)高坪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姚治国的起诉,不予受理。姚治国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行终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以姚治国于2014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在200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届满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起诉人现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相同的被告再次诉至本院,属于重复起诉。依照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姚治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东审判员 何晓莉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