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螺龙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螺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81号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明,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市螺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冷永刚。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螺龙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丰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