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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振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91号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倪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春环,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刘振江,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军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