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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仁臣与刘长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仁臣,刘长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段仁臣,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刘长木,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段仁臣与被执行人刘长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民终2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长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刘 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