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增勇与王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勇,王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33号原告:高增勇,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凤,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原告高增勇与被告王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高增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增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双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增勇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