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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李兰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李兰香,孙玉双,佟贵洪,李秀芝,李泽海,佟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女,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刘艳珍。被执行人李兰香,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孙玉双,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佟贵洪,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李秀芝,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李泽海,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佟丽花,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申请李兰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