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669号原告:苏某,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陈某,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苏某以已与被告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充分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苏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骆信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