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会杰与邓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杰,邓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946号原告:王会杰,男,生于1961年2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崇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何海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梦,男,该厂办公室主任。原告王会杰与被告邓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为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会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原告王会杰负担。审判员 海光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