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帮夫、蒋根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帮夫,蒋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夏帮夫,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蒋根富,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夏帮夫与被执行人蒋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9000元。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1423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