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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某与时某、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时某,潘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572号原告:史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时某,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惠州。被告:潘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时某、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某、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明立新、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