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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26刘扬申请执行杨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扬,杨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926号申请执行人刘扬,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杨永斌,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刘扬与杨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7日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杨永斌差欠原告刘扬借款四万元,被告杨永斌自愿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永斌自愿于2017年4月30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5月12日向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永斌与申请人执行人刘扬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永斌差欠申请执行人刘扬借款本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4.04万元;二、被执行人杨永斌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刘扬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对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典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