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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津耐瑞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天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耐瑞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天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7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耐瑞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法定代表人:戴利明被执行人唐山天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忠申请执行人天津耐瑞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天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作出的(2014)唐仲裁字第000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耐瑞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4)唐仲裁字第000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静超审判员吕小勇审判员郭万池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吕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