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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合浦县还珠饼家、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合浦县还珠饼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闸口镇红光村委会蚊冲村。法定代表人许志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鲁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合浦县还珠饼家,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法定代表人苏立芍,合浦县还珠饼家投资人。上诉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系第10129844号“还珠”商标(见本判决后附图),由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于2011年10月3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年糕、粽子、冰淇淋、豆豉、面包干、饼干、热狗、月饼”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20日。合浦县还珠饼家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合浦县还珠饼家前身“合浦廉州还珠饼家”具有悠久的历史,经多次转型成立了“合浦还珠饼家”。合浦县还珠饼家主销产品为合浦还珠大月饼,销售范围覆盖省内及广东、海南等周边省份,具有一定知名度。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与合浦县还珠饼家所处地域相同,理应知晓合浦县还珠饼家商标,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商标,其注册的诉争商标侵犯了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商号权,依法应宣告无效。合浦县还珠饼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诉争商标的商标信息表。证据2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关于合浦县还珠饼家的企业基本信息,其中记载合浦县还珠饼家的成立日期为2011年6月7日,年检情况为2012年度年检审核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查询合浦还珠饼家的企业基本信息,其中记载成立日期为2007年9月13日,年检情况为2012年度年检审核通过。证据3为包括广西政府部门举办的“美在广西”的宣传资料,其中载明:还珠大月饼早有盛名,它属于广式月饼;2011年8月16日的《梧州日报》,其中刊载如下内容:“刚登陆梧州的合浦还珠月饼是个不错的选择。……这种圆形大月饼由北海合浦还珠饼业生产,这是一个有着23年月饼生产历史的月饼生产厂家,是合浦生产大月饼的老牌厂家之一,在北海市拥有极高的知名度。……自从登陆梧州以来……两处设立分销点,以厂价直销形式开拓梧州市场”;合浦县还珠饼家于2012年9月获得2012年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广西特色旅游商品展参展优秀奖以及广西旅游品牌推广展示中心推荐产品的奖牌。证据4为法定代表人苏立芍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信息,其中记载成立时间为2000年9月5日,经营期限为2000年9月5日至2004年9月5日。证据5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其中记载企业名称为合浦廉州还珠月饼,备案日期为2001年9月10日。证据6为企业、事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表,其中记载产品名称为还珠饼家,正式投产日期1995年8月。证据7为广西合浦县卫生防疫站于2006年9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其中记载受检单位为还珠饼家。证据8为包括有效期为2008年6月10日至2012年6月10日的合浦还珠饼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据9为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08年7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受检单位为合浦还珠饼家。证据10为合浦还珠饼家2008年9月12日的出货清单。证据11为合浦县计量检定测试所于2008年、2009年出具的《检定证书》,其中检验单位为合浦还珠饼家。证据12为中国人民银行合浦县支行2009年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其中显示有合浦还珠饼家。证据13为合浦县卫生局于2009年5月28日出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中记载单位名称为合浦还珠饼家。证据14为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8月20日、2010年8月11日出具的企业自查情况记录表。证据15为合浦还珠饼家的宣传册、户外宣传照片、月饼包装盒照片。证据16为在广西红盾信息网网上办公系统查询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结果截图、公司简介、关于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产品的网页截图。证据17为苏立芍申请注册的商标情况。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主要答辩理由为:“还珠”一词并非合浦县还珠饼家原创,且已有多家企业将“还珠”作为其商号。合浦县增收园艺场自行宣传并使用“还珠”商标,未侵犯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商号权。合浦县还珠饼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号存在历史沿革,亦不足以证明合浦县还珠饼家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关于企业名称中带有“还珠”字样的查询结果及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据2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网络推广发票、广告费发票。证据3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5年11月18日颁发的《中文域名注册证书》,其中记载中文域名为“还珠.中国”,注册者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有限期为2009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证据4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其中载明广西土特产网、月饼网的主办单位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审核通过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证据5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注册“34566.cn”、“23688.cn”域名信息单。证据6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在“时空网”、“红豆社区”、“北海365网”等网站发布的关于“还珠月饼”的广告截图。证据7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发货单,其中载明时间为2015年,内件品名为还珠月饼。证据8为“还珠月饼”的产品包装盒及宣传招牌的照片。证据9为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6日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记载名称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证据10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在第31类商品上注册的第8701772号“还珠HUANZHU”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证据11为合浦还珠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2016年5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6]第40930号《关于第10129844号“还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认定:“合浦廉州还珠饼家”、“合浦还珠饼家”、“合浦县还珠饼家”先后存在,虽企业名称不同,但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均为苏立芍,且银行开户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进一步证明了合浦县还珠饼家“还珠”商号的使用历史;合浦县还珠饼家提交的证据3中2011年8月16日发行的《梧桐日报》形成时期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其中所述内容介绍了合浦还珠饼家的历史以及知名度情况、销售情况。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合浦县还珠饼家已将“还珠”作为其商号在月饼上进行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考虑到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与合浦县还珠饼家同处合浦县,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对于合浦县还珠饼家“还珠”商号的使用情况理应知晓,却仍在与月饼相同或相类似的“面包干、饼干、热狗、月饼”商品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商号权。合浦县还珠饼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还珠”作为商号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糖果、年糕、粽子、冰淇淋、豆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合浦县还珠饼家提交的出货清单没有原件,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和宣传材料均无形成时间,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其使用“还珠”商标的具体标志图样,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诉争商标在“面包干、饼干、热狗、月饼”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在“面包干、饼干、热狗、月饼”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糖、糖果、年糕、粽子、冰淇淋、豆豉”商品上予以维持。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在阿里巴巴注册的诚信通商铺已达八年的信息单网站截图;证据2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2010年、2013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据3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销售还珠月饼的发货单;证据4为在北海市学前教育协会网、合浦县政府网中查询到苏立芍为北海市学前教育协会领导成员、合浦县廉州镇第四幼儿园(公办)园长的信息;证据5为还珠月饼淘宝网的网页截图,其中页面显示有10年老店;证据6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出具的《原告的“还珠”月饼历史》;证据7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5月8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中载明字号名称为南宁市志明园艺技术推广站;证据8为许志明2007年1月18日收到商标局文件的信封;证据9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合浦还珠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据10为许志明2002年至2015年的健康证、食品培训合格证;证据11为淘宝网上糕点/点心选项下的月饼选项中显示有“还珠”字样的网页截图;证据12为还珠月饼的百度个人主页截图;证据13为时空网中还珠月饼的个人空间截图;证据14为北海365网刊登的《还珠月饼还珠品牌五仁叉烧大月饼,现接受预定》;证据15为还珠月饼的微博截图;证据16为合浦123网站中还珠月饼的个人主页;证据17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还珠月饼”2015年9月和2016年8月在网销宝电脑端、手机端中的标王信息截图。合浦县还珠饼家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中字号名称为合浦还珠饼家;证据2为合浦县还珠饼家2014年、2016年的营业执照;证据3为合浦还珠饼家2009年的税务登记证、合浦县还珠饼家2014年、2015年的税务登记证;证据4为合浦还珠饼家2008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合浦县还珠饼家2011年、2014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据5为合浦县还珠饼家2014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据6为合浦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8年9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受检单位为合浦还珠饼家;证据7为合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其中送检单位为合浦县还珠饼家;证据8为合浦县还珠饼家于2014年8月荣获第五届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广西旅游商品展最受消费者喜爱奖;证据9为合浦县还珠饼家生产销售的“合浦还珠雅月”月饼的照片以及月饼包装的图片;证据10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9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行终579号行政判决书,其中记载,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在与月饼相同或相类似的月饼、面包干、饼干等商品上注册第8701754号“还珠HUANZHU”商标,损害了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商号权;证据11为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合浦县还珠饼家的信用档案截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在与月饼相同或相类似的“面包干、饼干、热狗、月饼”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侵犯了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在先商号权。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使用和宣传,已经与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形成对应关系,故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有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合浦县还珠饼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提出的合浦县还珠饼家的法定代表人苏立芍及其儿子均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不应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诉讼请求。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未侵害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在先商号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合浦县还珠饼家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被诉裁定、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提交的证据材料、合浦县还珠饼家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商号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不存在的,则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本案中,合浦县还珠饼家提交的评审阶段证据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中显示企业名称为合浦廉州还珠饼家;合浦县还珠饼家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查询合浦还珠饼家的企业基本信息、证据6企业、事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表、证据7广西合浦县卫生防疫站于2006年9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据8合浦还珠饼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9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08年7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据10合浦还珠饼家2008年9月12日的出货清单、证据11合浦县计量检定测试所于2008年和2009年出具的《检定证书》、证据12中国人民银行合浦县支行2009年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证据13合浦县卫生局于2009年5月28日出具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合浦县还珠饼家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合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据4合浦还珠饼家2008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据6合浦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8年9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有合浦还珠饼家;合浦县还珠饼家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关于合浦县还珠饼家的企业基本信息、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4合浦县还珠饼家2011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均显示有合浦县还珠饼家。上述证据表明,“合浦廉州还珠饼家”、“合浦还珠饼家”、“合浦县还珠饼家”是先后存在的,虽然是不同的企业名称,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均为苏立芍,故合浦县还珠饼家的“还珠”商号具有相应的承继性。合浦县还珠饼家评审阶段提交的《梧州日报》对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历史、知名度情况、销售情况进行了评述,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合浦县还珠饼家的“还珠”商号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在合浦县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合浦县增收园艺场与合浦县还珠饼家均处于合浦县,其应当知晓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存在,同时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使用和宣传已经与之形成对应关系。此外,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提出的合浦县还珠饼家的法定代表人苏立芍及其儿子均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不应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合浦县增收园艺场在与月饼相同或相类似的“面包干、饼干、热狗、月饼”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侵害了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在先商号权并无不当。合浦县增收园艺场有关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未侵害合浦县还珠饼家的在先商号权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合浦县增收园艺场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合浦县增收园艺场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樊 雪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