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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正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951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委托代理人:庄新。被告:蒋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就本段物业费于2016年6月23日起诉到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撤诉。现原告又就上述物业费起诉到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就已经起诉过的物业费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