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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盛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盛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602号金旗市场*号楼*****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曾余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苇,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盛芳,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学,广西华尚(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坚,广西华尚(贺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谢盛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西贺州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丽琪审 判 员  张依传代理审判员  卢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美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