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747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绿丰土肥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太仓绿丰土肥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747号原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6519K。法定代表人:楚金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业,该公司员工。被告:太仓绿丰土肥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邵村吴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5850502228241。法定代表人:陈伟。原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绿丰土肥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