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仲轩、郑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仲轩,郑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马仲轩,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郑子华,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马仲轩与被执行人郑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4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子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津0102执21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