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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仲轩、郑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仲轩,郑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马仲轩,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郑子华,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马仲轩与被执行人郑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4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子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津0102执21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