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金虎与马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虎,马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2982号原告刘金虎,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马世华,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金虎诉被告马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世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虎诉称,2016年2月2日,被告马世华在原告处借现金14100元,偿还了10000元,余款4100元承诺至2016年3月30日付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借款4100元。被告马世华未作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借据一枚,此借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能够证明原告的所述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积极地履行义务。被告马世华对原告刘金虎的借款4100元应当偿还。被告马世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金虎借款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被告马世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