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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孟孟、刘广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刘孟孟,刘广磊,高治杰,韦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52号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大转盘东路南)。法定代表人:祁守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该公司法制科科长。被告:刘孟孟,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刘广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高治杰,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韦花,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孟孟、刘广磊、高治杰、韦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牟县连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中牟县联发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