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谭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谭某申请执行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了(2016)豫11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6年11月4日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122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即原判决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巩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