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国歧、杨云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歧,杨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歧,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杨云鹏,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杨国歧与杨云鹏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房产等进行调查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