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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国歧、杨云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歧,杨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歧,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杨云鹏,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杨国歧与杨云鹏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房产等进行调查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