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树贵与刘启东、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贵,刘启东,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刘树贵。被执行人刘启东。被执行人刘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贵与被执行人刘启东、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