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宋某某赡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22执1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1940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522民初1942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4127元,冻结期限为12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