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陶某某、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陶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6131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