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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与欧显明、彭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欧显明,彭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544号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综合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32246875-7。法定代表人:万有联,公司经理。被告:欧显明,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彭松,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显明、彭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龙再学人民陪审员  洪代会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维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