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增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增根,廖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增根,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廖珍香,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增根、廖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增根、廖珍香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廖珍香名下有浙H×××××小车,另案已经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增根、廖珍香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刘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