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纪丹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丹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74号罪犯纪丹丹,女,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高中肄业,原系河南鑫亿影视有限公司员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认定纪丹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纪丹丹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纪丹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纪丹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纪丹丹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纪丹丹伙同他人在其工作的河南鑫亿影视有限公司内,趁无人之际,从办公室把装有字画柜子的钥匙盗走,使用钥匙多次盗窃该公司名人字画共计39幅,价值人民币139000元。案发后字画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罪犯纪丹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6年10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纪丹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丹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