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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214号原告:何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谷亚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何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19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