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宪志与延寿县青川乡中心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宪志,延寿县青川乡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韩宪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青川乡中心校,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董博,职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宪志与被执行人延寿县青川乡中心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宪志与被执行人延寿县青川乡中心校自行达成和解,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韩宪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