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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某、姚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某某,姚某某1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462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农商银行”)。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锋,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田文村第三村民组。被告:姚某某1,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田文村第二村民组。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某、姚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且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