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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云山与焦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山,焦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山,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焦忠良,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朱云山与焦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焦忠良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