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自春与李伟、宋文学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春,李伟,宋文学,白爱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524号原告:张自春,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宋文学,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码×××。被告:白爱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张自春与被告李伟、宋文学、白爱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自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自春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