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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志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志海,王金发,李西洪,葛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位于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建勇,理事长。被执行人平志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西洪,男,汉族。被执行人葛云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志海、王金发等债权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发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鲁Q×××××),现被执行人平志海已将(2010)临罗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为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发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鲁Q×××××)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铭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