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满菊与赵年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满菊,常花,赵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144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郝满菊,女,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常花,女,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赵年新,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郝满菊与被执行人赵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栾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满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栾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