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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满菊与赵年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满菊,常花,赵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144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郝满菊,女,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常花,女,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赵年新,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郝满菊与被执行人赵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栾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满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栾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