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玉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03号罪犯吴玉亮,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亮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吴玉亮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次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玉亮于二审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4年6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59188.1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玉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玉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玉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59188.1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