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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字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文治申请执行赵翠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治,赵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字104号申请人陈文治,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翠侠,女,汉族,农民。申请人陈文治持生效的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赵翠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640元及诉讼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翠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文治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洋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陈文治发现被执行人赵翠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睿代审判员  余 坤代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