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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英诉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511号原告:谢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熙,绵阳市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谢英诉被告王锋民间借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900元由原告谢英承担。审 判 长  马 净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张琼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