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国军、丁书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国军,丁书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168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国军,男,汉族,1952年9月14日出生,住新密市。被告:丁书理,女,汉族,1959年5月14日出生,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国军、丁书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