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郭德宝、程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郭德宝,程丽丽,李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22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负责人:莫成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长征,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白天明,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郭德宝,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程丽丽,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李明辉,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郭德宝、程丽丽、李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被告郭德宝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授信协议》。2、被告郭德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641.1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9256.33元,本息总计94897.4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7年3月7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3、被告程丽丽、李明辉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2015年7月13日,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郭德宝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借款总额100000元,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在该期限内,甲方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遇在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的可以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等方式;单笔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需采取分期还款方式。每笔借款的还款方式以该笔借款借款凭证为准。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7日,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2015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程丽丽、李明辉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程丽丽、李明辉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人根据《授信协议》向乙方借用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3、贷款生成后被告前期尚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但从2016年2月20日起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7日,被告拖欠原告逾期贷款本金52558.5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9256.33元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