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晓坤与张元政履行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坤,张元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坤,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元政,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晓坤与张元政履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2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