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伟与被告杜述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伟,杜述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658号原告:陈理伟,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述秀,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理伟与被告杜述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理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陈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