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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伟与被告杜述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伟,杜述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658号原告:陈理伟,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莺莺,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述秀,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理伟与被告杜述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理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陈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