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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志彩与与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彩,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白志彩,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凤梅,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丁香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444045-2。法定代表人:艾伦.春明.王,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镇永盛路5号。法定代表人:庞定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志彩与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向第三人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91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