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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宪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宪木,韩长芹,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许兰普,许兰昕,王飞,张秀芬,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吕慧丽,周化勇,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559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主要负责人:冯怀春,行长。被告: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乡工业园(赵寨子乡炉头村西段)。法定代表人:周宪木,总经理。被告:周宪木,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韩长芹,女,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街。法定代表人:许兰普,总经理。被告:许兰普,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兰昕,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王飞,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秀芬,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唐县。被告: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清平镇新村清卅公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吕慧丽,总经理。被告:吕慧丽,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高唐县。被告:周化勇,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宪木,总经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告高唐县三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宪木、韩长芹、高唐县旭泰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许兰普、许兰昕、王飞、张秀芬、高唐县德龙义工贸有限公司、吕慧丽、周化勇、高唐县泰星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