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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增田与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田,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增田,又名宋开门,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龙王庙巷7号,身份证号:612722195204240036。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东大街南十字巷37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5912240037。本院在执行宋增田申请执行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义偿还申请人宋增田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1750元、案件执行费2330元由被执行人李忠义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登记在李向党(公民身份证号612722193805190274)名下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干河���东28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35**)。因上述房屋不宜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