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卫人民医院与周海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卫人民医院,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卫人民医院,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被执行人周海波,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锦绣路。申请执行人威海卫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周海波(2014)威环民初字第84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