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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卫人民医院与周海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卫人民医院,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卫人民医院,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被执行人周海波,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锦绣路。申请执行人威海卫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周海波(2014)威环民初字第84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源:百度“”